城鎮環保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環保汙水處理廠 1城鎮環保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汙泥處置(控製)的汙染物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汙泥處置(控製)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4284 農用汙泥中汙染物控製標準 GB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6297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版本。 3城鎮環保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汙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汙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汙水收集係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汙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汙水收集係統的汙水進行淨化處理的汙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1.1 控製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汙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汙染物控製項目分為基本控製項目和選擇控製項目兩類。基本控製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汙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汙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汙染物,共19項。選擇控製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汙染物,共計43項。 4.1.1.2 基本控製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製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汙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汙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製。 4.1.2 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汙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製項目的常規汙染物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部分一類汙染物和選擇控製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汙水廢水產品。當汙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 4.1.2.2 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遊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 4.1.2.3 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準。 4.1.2.4 非重點控製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製鎮的汙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汙染控製要求,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準。 4.1.3 標準值 4.1.3.1 城鎮汙水處理廠水汙染物排放基本控製項目,執行表1和表2的規定。 4.1.3.2 選擇控製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汙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汙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監測分析方法按表4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4.2.1 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汙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準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準。 表1 基本控製項目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注: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②括號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製指標,括號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製指標。 表2 部分一類汙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表3 選擇控製項目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4.2.1.2 位於GB3095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汙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準值 城鎮汙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準值按表5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汙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高點;甲烷監測點設於區內濃度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中附錄C和HJ/T55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兩小時采樣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6執行。 4.3 汙泥控製標準 4.3.1 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汙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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